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跨市(自贸区)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全区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成简易、快捷、便民、公开的政务服务新模式,经我厅研究决定,自2022年4月7日起,统一规范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跨市(自贸区)变更的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方式
(一)建筑业三级资质企业向迁出地行政审批部门提出资质迁出申请,由迁出地行政审批部门对该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含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迁出条件的企业,迁出地行政审批部门应在其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再将申请材料上传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以下简称“行政审批系统”)并同步推送至迁入地行政审批部门。迁入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接收后,系统将自动生成新的电子资质证书,企业可自行登录行政审批系统获取。
(二)在受理承接我厅下放审批权限审批的企业资质迁出申请时,迁出地行政审批部门应对该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迁出条件进行审核,并在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将审批通过的结果报送至本厅备案,由本厅在行政审批系统上完成资质证书变更事宜。
(三)对于采用承诺制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迁出地行政审批部门应在审核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对企业是否兑现全部承诺事项进行核查,如未核查企业是否兑现全部承诺事项,或经核查企业未能兑现全部承诺事项,迁出地行政审批部门应不予受理企业资质迁出申请,以及企业发生升级、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资质的申请。
对于迁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的企业申请,由企业注册地所在片区的行政审批部门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方案》相关规定尤其是业绩核查要求办理。
(四)经我厅审批获得资质的企业,依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实行电子化办理的通知》(桂建政务〔2021〕9号)规定办理变更事项。
二、监督管理(一)各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办理变更事项的审核规范,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要加强与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优化服务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时效。
(二)对采用承诺制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设区市,保留行政审批权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规范承诺制审批工作,明确承诺条件和事中核查的方式及责任,切实与事后监管形成有机衔接。行政审批权已划归至行政审批局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行政审批局协调沟通,规范完善承诺制审批。同时,行政审批局要及时主动反馈审批结果,以便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三)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事中事后动态监管力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采用承诺制审批的企业在建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违法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对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开展不良行为记录,依法撤回或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通过弄虚作假、虚假承诺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五)我厅将视工作需要,对跨市(自贸区)变更企业资质进行重点抽查。
附件: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