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中最重要的两个行为主体就是招标人和投标人。
建筑工程招标是指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工程发布公告,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竞争并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
在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用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的招标,施工单位最终向业主交付按招标设计文件规定的建筑产品。
国内外招投标现行做法中经常采用将工程建设程序中工程信息网各个阶段合为一体进行全过程招标,通常又称其为总包。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招工程招投标信息标人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责任是招标人承担的最严重的一种法律后果,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如泄露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的或是泄露标底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招标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工程价格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