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招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以下简称“招投标法规”),《招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代理机构弹性空间,如第十二条赋于项目业主(自行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有关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等。
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基本上还是工程信息网条,块分割,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为了解决各项目法人单位的专业素养问题,在招投标阶段引入了招标代理制,施工阶段聘请社会监理,并强制性地接受政府监督,从实践来看,建设市场存在的问题大部分都是萌芽于招投标阶段,招标代理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究其原因,是体制问题。
从理论上说,建筑工程作为期货商品,商品品质工程招投标信息的预期性特点引起需求者对商品品质的不确定性担忧,因而商品需求者(招标人)更为关注的是商品生产者(投标人)的资信,业绩及可信度,现实中,在项目法人主体层层代理的情况下,建筑商品这种特性给代理人“寻租”提供了很好的籍口。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投标文件,投递投标书的方式最好是直接送达或委托代理人送达,以便获得招标机构已收到投标书的回执。
在招标文件中通常就包含有递交投标书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人不可以将投标文件送交招标文件规定地点以外地方,如果投标人因为递交投标书的地点发生错误而延误投标时间的,将被视为无效标而被拒收。
如果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投标人必须预留出邮寄时间,保证投标文件能够在截止日期之前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而不是以“邮戳为准”,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原封退回,不得进入开标阶段,工程价格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