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是指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工程项目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竞争,并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建筑工程投标是指经过特定审查而获得投标资格的建筑项目承包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填报投标书,争取中标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工程信息网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工程招投标信息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投标活动有一项完整的流程,有开始的招标,也就有结尾的终止招标工作,并不是选择到中标候选人发布中标公布就结束了的,出现意外情况的时候潜在投标人有权利得到终止招标的信息。
一,在发布公告阶段终止招标的,应当发布终止招标公告,由于公告阶段面向不特定潜在投标人,因此必须以公告方式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二,向潜在投标人发出了投标邀请书后终止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受邀请的所有潜在投标人。
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退还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费用,工程价格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