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将竞争机制引入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活动之中,与计划经济条件下通过行政手段向建筑企业分配建设任务,或者与采用“一对一”谈判的办法进行的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相比,具有明显的优越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1,招标方通过对各投标竞争者的报价和其他条件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择报价低,技术力量强,质量保障体系可靠,具有良好信誉的承包人作为中标者,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这工程信息网显然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2,招标投标活动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公开进行,有利于堵住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行贿受贿等腐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黑洞”。
正因为招标投标具有明显的优越性,符合市场竞争的要求,也就成为我国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中应当大力推广的主要方式,尤其是对于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因此在建筑法中就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才可以直工程招投标信息接发包,因此根据建筑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工程建设需要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法律没有规定的,发包人也可以采取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发包。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借用资质等级较高的一方的名义取得中标人资格,造成中标后不能保证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现象的发生。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
(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法律或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提出了明确要求,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依据优势互补的原则,成立投标联合体,争取投标成功。
(4)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质,有一个是乙级资质,等级只能定为乙级,工程价格信息。